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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

1998-10-28 来源:光明日报 计亚男 我有话说

本报讯为了方便群众监督,破除检察工作中的神秘主义,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作出《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

“检务公开”主要包括十个方面的内容,即公开检察院的性质、任务、职权,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及其工作职能;公开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公开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公开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公开检察人员的办案纪律;公开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公开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公开证人的权利、义务;公开举报须知;公开申诉须知。确定这十个方面的内容,是从当前我国法制建设的状况和检察工作的实际出发的,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检察机关将不断扩大“检务公开”的内容范围。

“检务公开”目前主要采取三种形式,即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的形式;检察院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置专栏、制作牌匾和印发小册子等形式;检察人员执行公务活动时,通报姓名和执行检察活动的事由,向案件当事人等公务对象告知有关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必须知道的具体内容,同时讲明对公务活动如有异议,可以投诉及其投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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